在離婚案件中,影響撫養權的因素很多,比如雙方的經濟能力,教育能力,以及子女的年齡意愿。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參考因素。那么,如果一方出軌,另一方在爭奪撫養權有優勢嗎?今天小編就詳細的和大家介紹下:離婚案件,出軌會影響撫養權的爭奪嗎?
首先我們看下出軌在離婚案件中的影響:
一、出軌在提出離婚、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上的影響
(一)誰能提出離婚
根據《婚姻法》第32條,男女一方提起訴訟離婚,如感情確已破裂,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準予離婚: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③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由此可知,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配偶出軌、與他人同居,那么即使出軌一方不想離婚,法院視證據強度也很可能會認定夫妻“感情確已破裂”,判決離婚。所以出軌后又厚顏無恥不想離婚的一方,從法律上來說是喪失了維持婚姻的主動權的。
(二)財產分割
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較 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則性指示,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,財產分割問題上遵照“保護婦女、兒童的合法權益,照顧無過錯方”的原則。保護婦女的隱性前提是女方無過錯,即便出軌一方是女方,亦可以照顧、傾斜無過錯的男方,適當多分割財產。
(三)損害賠償
根據《婚姻法》第46條規定,符合第32條前三項(前文已列出)情形的,無過錯方可以單獨對出軌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,包括物質賠償與精神賠償。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,適用《較 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相關規定。
二、孩子撫養權怎么確定
出軌與否并不能直接作為爭取撫養權的不利或有利條件,但是可以通過搜集證據向法院證明,出軌一方作風有問題,平時無暇照顧孩子,或者輿論風評會對孩子生活造成影響等,以此來主張己方比對方更利于撫養孩子。
那么具體來說,撫養權的判定因素有哪些呢?撫養權歸屬問題能協商一致的按約定執行,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。根據我國《婚姻法》和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》,以子女年齡為區分階段,判定原則不同。
(一)兩周歲以下
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因生理原因,更適合由母親照顧,所以以女方撫養為原則,男方撫養為例外,除非以下情況,其余一般由女方撫養:
① 女方患有難以治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,子女不宜與之共同生活的;
② 女方有條件照顧卻不盡撫養義務,或以各種形式消極履行撫養義務,男方提出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;
③ 其他子女確無法隨母方共同生活的情形。
(二)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
男女雙方撫養機會均等,均要求撫養權的,滿足條件者優先:
① 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;
②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,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;
③ 無其他子女,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;
④ 子女隨一方生活,于其成長有利,而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(包括傳染病、重病及其他原因)的情況。
(三)十周歲以上
十周歲以上的孩子因心智已經初步具備,也有一定的自主意識,所以父母對其撫養權有爭議的,可尊重子女意愿。
(四)補充情形
在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前提下,父母提出輪流撫養孩子的,法院可準予。
夫妻雙方在撫養孩子的條件方面基本相同,無哪方有明顯優勢,而子女長期跟隨(外)祖父母生活,一方父母有能力照顧(外)孫子或孫女的,可作為孩子判給男方或女方的有利條件優先考慮。
綜上我們看出離婚案件中,一方出軌其實對爭奪撫養權沒有太大的影響。出軌對判決造成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提出離婚、財產分割和損害賠償方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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